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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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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
GA209-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-04-07 批准 1999-06-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的EN403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面具》。欧共体国家从1993年10月起实施EN403:1993标准。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基本等同于EN403标准,其中一氧化碳防护性能、氰化氢防护性能、烟雾透过防护性能等主要技术要求与EN403标准一致,这样有利于我国的产品有一个较高的起点,尽快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。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,本标准中防护头罩的漏气系数、烟雾透过防护性能的试验方法没有采用EN403的钠焰法,而是采用了国内技术上成熟且与钠焰法等效的油雾法。为了更有效地保证逃生人员的生命安全,本标准增加了防护头罩材料的抗辐射热渗透性能指标要求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戴国定、凌新亮、徐兰娣、金义重、李申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(以下简称呼吸器)的型号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等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生火灾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7%的场所中,人员逃生时为防止一氧化碳、氰化氢等有害气体及烟雾、热气流的侵害而佩戴的一次性使用的呼吸器。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作型呼吸器。 本标准规定的呼吸器,基本设计尺寸为成人使用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/T 2891—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GB/T 2892—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GA 10—1991 消防员普通防护服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 3.1 透过浓度 penetrating concentration 试验毒气通过过滤装置后的浓度。 3.2 防护时间 protective time 检验呼吸器防护性能时,从试验开始到过滤后的有毒气体的有关指标达到标准规定值的时间。 3.3 吸气温度 inhalation temperature 检验呼吸器防护性能时,在距离试样的滤毒装置40mm处测得的吸气气流的温度。 3.4 吸气阻力 inhalation resistance 检验呼吸器防护性能时,试验装置的吸气口与环境大气之间吸气时的瞬时压力差。 3.5 呼气阻力 exhalation resistance 检验呼吸器防护性能时,试验装置的呼气口与环境大气之间呼气时的瞬时压力差。 4 型式、型号 4.1 型式 呼吸器分为存放型和随身携带型。 存放型用C表示,随身携带型用D表示。 4.2 型号 呼吸器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标记示例:XHZLC15表示防护时间为的存放型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。 5 技术要求 5.1 结构 5.1.1 呼吸器应由防护头罩、过滤装置和面罩组成,或由防护头罩和过滤装置组成。面罩可以是全面罩或半面罩。 5.1.2 呼吸器应设计成使用人员不需培训,经阅读使用说明书后即能正确使用的形式。 5.1.3 呼吸器应在防护头罩的额部设置环绕头部一周的反光标志。采用具有反光特性材料制造的防护头罩,可以不设置反光标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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